企业名称不得违反性规定

时间:2014-09-02 来源:大易开运 热度: 在线咨询: 994241887 1259451320
大易开运,企业名称,公司起名

有些客户在公司起名时,追求新颖独特,特别是将一些成语谐音俗化,结果公司核名时难以通过,或因有伤风化被市容机关取缔。在此,大易开运起名公司建议大家,企业起名时,一些基本的底线,还是坚守;国家的规定,必须要遵守的。

以下是工商登记对对企业名称内容的原则性规定:

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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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6、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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